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八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提交包括以下文件:《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2),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一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对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申请人 | |
| 申请部门 | |
| 秘密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务保密信息□ |
| 申请类型 | 暂缓□(期限:)豁免□ |
| 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原因和依据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渠道公开 | 是□否□ |
| 是否已经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 | 是□否□ |
| 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附件2: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东方盛虹公司代码:000301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承诺人:
| 承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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