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离职的情形。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民主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除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解除职工董事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相关的民主管理程序执行。
无正当理由,公司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一条董事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