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000404)_公司公告_长虹华意: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长虹华意: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三章审计管理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五章审计成果运用第六章审计信息、资料的管理及传递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审计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法规制度,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以“零容忍”态度揭露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全覆盖原则。审计监督应覆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有经济责任单位和业务领域,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消除监督盲区。

(三)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

(五)权威性原则。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审计;相关单位必须根据审计要求落实整改;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涉密资料、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审计机构运行保障

(一)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公司年度预算中单列,并实行经费独立原则。

(三)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办公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标准、操作细则等,推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体系化,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二)负责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价、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年度业务计划执行;经营绩效;财务收支;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建设工程、投资、信息

系统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五)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指导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重大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六)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审计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考核。

(七)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改善和提升需要,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知情权: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会议信息/记录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会权:参加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经营分析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相关单位须提前通知审计机构参加。

(三)检查权:检查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的资料、资产及活动;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

(四)调查权: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五)封存权: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业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有权对相关资料和资产予以暂时封存。

(六)制止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等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七)问责权:审计机构有权对违反审计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审计整改不力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八)抗辩权: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完成整改,若对审计问题的责任人追究处罚不当,审计机构有权予以抗辩,要求审计整改责任单位重新追究处罚。

(九)考核权:审计机构有权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整改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十)建议权:审计机构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问责追责、移送线索等有建议权,对审计提出的建议相关单位应当采纳和执行。

第三章审计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管理

(一)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管理层诉求安排年度审计计划,聚焦高风险领域,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二)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审计工作内部控制,防范审计职业道德风险。

(三)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审计机构应与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保持联系,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管理

(一)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审计人员必须政治站位正确,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借调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工作要求和审计纪律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及相关宴请。

(四)不得私费公报。

(五)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和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的审计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

(二)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三)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审计组认为突击审计更能达到审计目的,审计通知书于开展现场审计时送达。在比价审计、建设工程审计过程监督以及其他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直接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不再单独下发审计通知书。

(四)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程序,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得出审计结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论。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计组未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应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报。对需进行专题或专项调查的事项,审计组可暂不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七)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

(八)审计机构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副本发送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

并视具体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九)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签批后,审计机构拟制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资料清单,将需问责或进一步调查的问题线索资料移交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构备案。

(十)被审计单位按计划执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被审计单位拟制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将整改计划报告、整改完成报告、整改附件等报送审计机构备案,实现整改闭环管理。

(十一)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追责。视具体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复审或仲裁申请。

(一)经批准复审的,审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实施。复审应执行回避制度,审计机构应另行指派审计组。

(二)经批准仲裁的,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牵头组成仲裁小组,仲裁小组可由运营、财务、风控、人事、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审计分歧事项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仲裁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需执行回避原则。

第五章审计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应根据情况将审计报告传递至相关平台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效果列入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事件考核内容,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综合述职评议事项,与各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在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时,审计机构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问题提出绩效考评建议,提交绩效考核管理部门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牵头组织分办,涉及普遍性、专业性、重要性问题及重大风险事项由审计机构提交相应的平台职能部门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按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结论,对审计发现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按公司相关制度,移送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追责;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对违反审计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或相关人员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对审计结论依据信息披露原则和保密原则分级发布简报或通报,发布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性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议,以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优秀实践、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等,应及时传递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审计信息、资料的管理及传递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需要调阅审计资料时,如用于公司内部流转,应向其分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借阅,涉及重要信息,只能在公司董事长准许的单位或人员之间传递;如用于对外输出和传递,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档案管理员对外传递资料时,应对资料接受者强调保密义务。

(一)电子资料应有保密标识,并请接收者回邮件确认。

(二)纸质资料应有保密标识,并请领取者签字确认。

(三)借阅者自行负责因其误用资料造成的后果。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严格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八条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