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电(000413)_公司公告_R旭电A1:关于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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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旭电A1:关于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8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2025-03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发来的(2025)冀民终69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中信华南、中兴财光华、国枫律所、中天国富、北京证券、王忠辉、黄锦亮、孙冬松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作出(2025)冀0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150号裁定),分别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结合各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复议事项及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焦点问题是:

一、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应如何确定;二、专业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当列入代表人诉讼权利人范围。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中院150号裁定就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及权利人范围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中信华南、中兴财光华、国枫律所、中天国富、北京证券、黄锦亮、王忠辉、孙冬松的复议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50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黄锦亮、王忠辉、孙冬松的复议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7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信息以在该渠道披露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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