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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及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对外披露的
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
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相关的信息披露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六)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解答来自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后,尽快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本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发生触及重大事项披露事项时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具体情况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信息披露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最终报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资料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及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
关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失职,或者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因此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产生误导,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