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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有关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内部控制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经营管理层: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从如下方面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经营风险、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控制环境要素。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公司应结合实际,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外部信息
收集、传递和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外部审计等各类型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地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遵照内控制度文件要求,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情况,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业务
操作,定期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组织整改落实,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要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应制度和流程执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以协助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定期自行检查其内部控制,并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考核。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应涵盖公司及各单位重大风险领域、重要经营活动和主要业务流程,确保无重大遗漏。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七条公司需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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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