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09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
2025-052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至2025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
楼3311室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438,545,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435,114,9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7,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7%;反对1,0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1%;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40%;反对1,0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56%;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4%。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7,60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7%;反对8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弃权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43%;反对8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38%;弃权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2.律师姓名:胡文乐、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鄂国浩法意GHWH181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