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2025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
订及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和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指导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报备等工作。第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开展股权激励、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应按照本制度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时间等。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财会工作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要求:
(一)对于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依法拒绝报送;
(二)公司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财务数据等内幕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处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处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个人社交媒体、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回购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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