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_公司公告_中兵红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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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保存期限为十年,证券事务部负责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2),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以及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条款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7-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口暂缓口豁免
秘密类型?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如选是,请列明具体公告名称)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重大交易是□否□

-8-

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特种装备项目名称是□否□其他信息是□否□

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特种装备项目名称是□否□其他信息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及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选择商业秘密,需说明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所在部门领导意见

-9-业务主管领导意见

业务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序号

序号知情人姓名/名称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
(1)(2)(3)(4)(5)

附件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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