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公司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司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二章经理人员构成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以及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七条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八条总经理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第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例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
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其他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十条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列席。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
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综合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准备,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提供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提请总经理确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出席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许可后也可以发表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作出最后决策。
第十八条如果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其他经理人员与具体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就会议所议事项发生严重分歧,应将会议讨论的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由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由相关责任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存档以及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