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_公司公告_中兵红箭: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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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1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星期四)下 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1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12 日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新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45 人,代表股份564,315,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0.52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 人,代表股份 353,121,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42 人,代表股份211,193,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165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41 人,代表股份 22,354,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3%。

公司部分董事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财务总监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 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9,186,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1%;反对4,762,039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9%;弃权367,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25,1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552%;反对4,762,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26%;弃权3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何彦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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