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比表
| 原条款 | 修订或新增条款 |
| 第二条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第二条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四条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四条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 第七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八小时前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 第七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八小时前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
|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十四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十四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确认相关提案已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十八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会议议案经审议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生效,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由被委托董事代为签署。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形成决议有其他人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根据有关规定,属于独立董事必须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按规定发表意见。 | 第十八条决议的形成董事会会议议案经审议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生效,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由被委托董事代为签署。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形成决议有其他人数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 第十九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九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条不得越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第二十条不得越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 第三十一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