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控股(000524)_公司公告_岭南控股:《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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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控股:《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30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修订或新增条款
第五条公司设立风控审计部,公司内部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部门(人员)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风控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公司设立风控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风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风控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风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风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风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风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风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风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风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执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第十五条风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执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四)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七)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八)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四)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七)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八)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原第十九条调整至第二十七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风控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二十一条风控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风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风控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二条风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风控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风控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风控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新增一章,此后各章节序号相应顺延: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新增一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原第十九条调整至此条: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新增一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八条风控审计部应当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新增一条,此后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公司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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