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_公司公告_中原环保: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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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相关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合规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打击和报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中进行管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依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及关键业务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完成其监督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审计部行使以下主要权限:

(一)有权通过列席会议、会签文件、日常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和重要的经营投资活动等事项,事前获取与审计有关的各种信息;

(二)有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

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进行干涉;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材料,经审计委员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有权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或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后续整改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立项批准后,应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正式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在特殊情况下或经授权实施临时性审计的情况下,审计部可不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正式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部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文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资料存档、归档。

第十九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整改期限,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相关

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视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违反财经法规或严重失职,可能或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经审批的审计结论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相关制度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前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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