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_公司公告_西部创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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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因使用信息不当致使信息被提前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开披露。因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其单位、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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