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管理制度(已经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提供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任何法人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只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程序如下:
(一)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资金担保申请表”及附件一式三份。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年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3、企业资信证明的其他材料,如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反担保协议书。
(二)公司采购部门在“资金担保申请表”上就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度及担保与否填写初审意见,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公司财务部门在“资金担保申请表”上填写当时应付被担保单位货款余额,提出二审意见,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按公司授权办理审批手续。
(五)公司办公室接收“资金担保申请表”,一份存档,其余两份返回采购、财务部门。公司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在被担保单位提供的担保合同上盖章,“资金担保申请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六)被担保方在办完银行贷款手续后,应随即提供一份贷款合同给本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审批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曾经因担保事项发生过纠纷的。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债务担保。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一)单笔担保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的担保;
(二)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提供的担
保。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二)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对子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部门负责对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初审工作及跟踪管理,对可能出现担保风险的,应及时提出预警,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措施。采购部门初审,一般依据以下原则:
(一)资信度差、经营状况不好,可能产生担保风险的,不欠款或担保额度超过欠款的,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二)担保额度控制在当时欠款的60%以下,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在担保期内清付欠款的,剩余欠款额度一般控制在不低于担保额度范围内;
(四)除转期贷款外,在担保期内,如果为该债权人担保的总额将超过当时欠款的60%,一般不得再次为该单位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一)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度包括需要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后提出初审意见,供领导决策;
(二)负责对被担保方的担保风险跟踪管理,及时提出预警及防范风险的建议措施;
(三)负责担保风险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
(一)检查审批程序是否齐全;
(二)根据审批意见,在被担保方提供的已填好的银行担保贷款合同上盖章;
(三)向董事会、总经理及时提供担保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提供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反担保第二十九条被担保的债权人没有归还到期贷款,银行追索担保人责任的,经公司授权领导同意,财务部门执行代其归还贷款,同时按反担保协议向担保对象行使追偿权。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应当考虑与被担保人的业务关系,防止产生其他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为了规避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方式。
(一)为债权人提供担保,须由债权人出具以对本公司债权为反担保的承诺函;
(二)为非本公司债权人担保,须办理反担保手续。选择抵押反担保时,必须将抵押物向相应的财产管理部门进行强制登记(强制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被担保人应同时提供抵押物不存在他人物权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担保、反担保的合同、协议应当纳入公司的严格管理,办公室按月提供担保到期的清单,供应部门提供被担保债权人的还贷情况,财务部门提供被担保非债权人的还贷情况,可能形成担保风险的应向授权领导汇报,及时研究对策。
第七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25年
月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