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智退(000584)_公司公告_工智3: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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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智3: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400275证券简称:工智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公告编号:2025-05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0号)、《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01号)(以下简称“《200号决定书》、《201号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0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18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增资1.08亿元。作为严格防务控股股东,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集团”)承诺严格防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13,500万元,若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大直进行补偿。严格防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123.9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25年3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严格集团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大直支付业绩补偿款10,800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严格集团尚未履行对嘉兴大直的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严格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严格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201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2018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浙江海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渡”)增资5,400万元。作为浙江海渡第一大股东,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承诺浙江海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3,600万元,若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大直进行补偿。浙江海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25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州严格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大直支付业绩补偿款5,400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苏州严格尚未履行对嘉兴大直的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严格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苏州严格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绩承诺方严格集团、苏州严格的联系沟通,敦促其按照约定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推进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工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https://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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