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14 证券简称:东北电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7月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7月3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撤销与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继2025年7月4日发布《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后,东北电气2025年10月9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4)辽0102民初28009号民事判决书,现对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欣光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认为,原告在清算期间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处置了对锦化化工的债权,造成了原告资产的损失,损害了原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和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辽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75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依据债权取得的财产利益,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所确定的抵债总价3152.33万元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152.3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3152.33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5年6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7823725.51元;(2)以3152.33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为5981589.97元,以上利息合计暂记为33805315.4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宁信托投资公司折价补偿款3152.33万元;
3、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占用费(以3152.33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43元,由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暂未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裁定确定,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具体准确的账务处理结果以2026年3月31日前本公司发布的经审计年度业绩公告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书》。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