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000593)_公司公告_德龙汇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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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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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COMPOSITEENERGYGROUPCO.,LTD

证券代码:

000593证券简称:德龙汇能公告编号:

2025-073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日(星期三)下午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秦亮先生。

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秦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2人,代表股份115,885,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68%。(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58,631,00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3,226,8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5,404,209股,下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14,761,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05%。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股份1,1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

③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1人,代表股份1,1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3%。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赵志莘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3-非累积投票

非累积投票
序号提案名称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是否获得通过
股数(股)占比%股数(股)占比%股数(股)占比%
提案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提案表决结果115,738,12899.8725144,0000.12433,8000.0033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76,30086.8517144,00012.81023,8000.3380

备注:

1、“表决结果”行“占比”,指总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行“占比”,指中小股东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若存在未投票情况,则默认为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赵志莘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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