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_公司公告_东北制药: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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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5-05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414.12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0191民初8714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2.94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信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7.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21321号;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2号;

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69号;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23号;

5.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03号;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59号;

7.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3号;

8.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913号;

9.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01民终874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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