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_公司公告_*ST阳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ST阳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阳光
股票代码: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丹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2

附表 ...... 13

第一节释义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阳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丹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京基集团持有的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姓名:刘丹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4414811984********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13日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京基集团持有的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主体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刘丹--74,991,33110%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价款均为自有资金。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刘丹

(一)转让数量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24,77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9.9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149,779,6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9.97%)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二)实施条件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

(三)转让对价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181,479,021.02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2.42元/股。

(四)实施步骤

1、支付第一期交易对价双方同意,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起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2、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双方同意,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的50%,即人民币90,739,510.51元。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的证明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条件获全部满足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质押、冻结等)、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25年

月、

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买卖方向价格区间成交数量(股)
2025年10月买入2.14元/股300,000
2025年11月卖出2.16元/股300,00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丹

2025年11月13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ST阳光股票代码0006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丹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00股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74,991,331股持股比例:1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丹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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