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4,516.3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 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26 年1 月17 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6 年1 月1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达 州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中鑫”)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 院相关文件,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捷意”)因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对达州中鑫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成都捷意与达州中鑫自2018 年11 月起陆续签订了达州中鑫下属房地产项目 “中迪·花熙樾”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涉及项目一、二期施工、项目景观、 项目商业部分水表安装等工程。截至2024 年12 月该等工程已经全部完成。
2025 年5 月,成都捷意、达州中鑫签订项目结算及支付协议,对工程进行 统一结算,确认成都捷意完成工程总造价为90,524.03 万元;扣除质保金 1,457.02 万元后,应付工程款总额为89,067.01万元;达州中鑫已支付74,450.17 万元工程款,尚余未付工程款14,616.84 万元。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尚未支付的 14,616.84 万元工程款将分12 个月支付,且应在2025 年7 月31 日前将项目地
下车位及库房抵押给成都捷意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但达州中鑫至今未按约定 进行工程款支付以及办理抵押登记,已构成违约。就此,成都捷意诉至四川省达 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基于成都捷意陈述,提出下列诉求:
1、依法判决达州中鑫向成都捷意支付下欠工程款14,616.84 万元;
2、依法判决达州中鑫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 万元;
3、依法判决达州中鑫向成都捷意支付逾期违约金;
4、依法判决成都捷意在达州中鑫欠付工程款14,616.84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范围内对案涉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决达州中鑫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事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17 日在《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 川1703 民初1021 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达州中鑫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捷意支付工程款 14,516.35 万元;
2、原告成都捷意在应收工程款14,516.35 万元范围内对达州市达川区翠屏 街道叶家湾社区中迪·花熙樾(尚未出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3、驳回成都捷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984 元,由原告成都捷意负担70,195 元,被告达州中鑫负 担703,78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义务。一方拒绝的, 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
取列入失信名单、限高等强制措施。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公司将依 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