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8证券代码:400201 证券简称:海投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议案已获2025年5月28日的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1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权益分派基准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808,935,085.7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63,632,777.07元。本次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3,023,442.50元。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30,234,4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
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基于目前相关主体无法签订多方资金抵偿协议,公司故对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分派的现金红利予以提存,暂不分派。
3. 待确权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为固定股东持股状态,公司股份的确权申请将在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暂停受理,对未及时确权的股份将在权益分派完成后继续办理确权登记工作。但不影响已确权股份的交易。
2、扣税说明
(1)根据财税相关规定,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根据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7月2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2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7月25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投资者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对于投资者R日卖出的证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 1 | 080****054 |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
| 2 | 080****231 | 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待确认股份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4、其他特殊情况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仍未办理确权手续的股东,股东请携带“附件一”所列示相关文件在2025年8月11日前到公司领取分红。领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司将代为保管其现金红利。待未确权股东后续办理确权手续,并在公司进行分红登记确认后,公司将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办理本年度所确权股东的红利派发。在公司进行分红登记的时间为:每个月26-29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早上9:30-11:30,下午15:00-17:00。
五、相关参数变动情况
六、联系方式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 22号盈泰财富广场45层联系人:许静电话:0898-31903070 传真:0898-31903071
七、备查文件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1日
附件一:
(一)个人投资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证券账户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股东本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复印件。如不能本人亲自到公司领取红利的股东,除根据上述要求完成申请外,需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人像面部和身份证原件同框,身份证内容清晰可见),并将照片发送到公司邮箱(htgf@hnatrust.com)。邮件名称需列明“股东姓名【 】领取红利”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机构投资者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1、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2、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3、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已开设的深市A 股证券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