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和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公司网站及内部刊物等方式。
第六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信息报送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或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的除外)。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股票、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股票、衍生品)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违反本制度对外报送信息的,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