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_公司公告_长安汽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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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资产安全、促进经营活动合规真实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成立党委领导下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分别向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委员会双向报告。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事项、重大风险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的财务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和报酬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指导、监督重要子企业建立健全审计管理体系,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编制、执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及重大决议、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各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对其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有重点的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派往各单位主要经营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离任、任中经济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项目后评价。

(八)对公司及各单位的物资(服务)采购、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对成员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十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四)上级单位或公司领导交办或业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各单位按时、按要求报送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有权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所有的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信息。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物资(服务)供应其他资料。

4.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在内的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公司所有信息系统。

7.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8.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电子数据及文档资料。

(三)有权参加公司及各单位的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指导、建议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公司领导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有权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的行为(指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销毁账册及相关文件资料和隐匿资产;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继续进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等行为),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

(八)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对触犯刑律的,可按程序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并有权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

(十)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公司在境外的投资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各单位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以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在向本级党委和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等方面。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审计。围绕提质增效稳增长开展全面监督,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大额调整、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坚持下属子公司领导干部任期必审,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审计。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佣金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第十七条项目审计与后评价。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结算情况以及项目单位内控制度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审计,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并购重组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其他专项审计。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增加价值、完善内部控制为目标,开展其他审计项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上级部署、公司风险评估结果和经营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明确审计小组和审计组长,并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并不限于审核、询问、观察、监盘、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长对审计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审计终结,由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起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推动业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对于审计问题整改总体情况,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规定,分级分类报送并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及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审计工作质量管控,重点关注审计方案制定、现场审计过程、审计报告审核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职审计人员和借用兼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了解管理原则、会计原理,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十七条公司专职审计人员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公司兼职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所属有关单位、部门借用,借用的兼职审计人员在借用期内行使专职审计人员同等职权,业务上受审计部门督导。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泄露审计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严格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审计职责,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制定及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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