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000637)_公司公告_茂化实华: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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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0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 告:北京佰信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5 月27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北京信 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向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人民币壹亿元借款资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 事判决书》【(2025)京0102 民初44639 号】,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 司(下称“信沃达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资金 拆借进行审议并批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股东向公司进行关联借款限 定表决权或要求回避表决。根据信沃达公司的章程约定,案 涉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茂化实华向信沃达公司借款的议案内 容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方式亦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瑕疵。

其次,北京佰信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佰信公司”) 主张应当参照适用公司法第十五条,即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规定。对此意见,法院认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是为公司增设一个或然性债务,属于纯负担行 为;对于从事担保业务之外的公司而言,公司从担保行为中

不仅不会获益,还可能面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公司 以自有资产代偿从而影响公司清偿能力的风险;而公司向股 东出借借款属于双务法律行为,公司既可取得一笔债权,也 可从股东处获得利息收入,两者对于公司的风险性质不同, 难以直接类推适用,因此对于佰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佰信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3 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75.16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7%。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与信沃 达公司的借款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部资金往来,因此本案不 会导致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总额发生明显变动,对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

目前公司及北京海洋馆的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2 民初44639 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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