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方(000638)_公司公告_*ST万方: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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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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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即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即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内部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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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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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至少两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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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召开。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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