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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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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遗漏,没有虚假陈述,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七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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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八条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第九条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提交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单位。

(二)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相关处理:1、对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其中,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年度内合并报告范围的变化等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常规事项是指企业在以往经营及账务处理中未曾发生的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商誉、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计量、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等。2、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处理:公司财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沟通,组织沟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涉及重大判断和估计,对重大会计事项及非常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前,由各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提供相关审核批准文件后,财务部编制《XX年度(半年度)重大财会事项处理意见的报告》,依据《重大财会事项的判断与处理》的相关流程操作报批,并根据批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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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进行账务处理。

(三)清产核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工作:1、确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实计划。2、做好各项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包括: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核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核查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核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针对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证券部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对账、调账、差错更正及结账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然后实施关账操作。具体管控措施: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3、调整有关账项,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定本期应计的收入、费用。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对于调整项目,需要取得和保留审批文件,作为调整依据。5、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期记账,也不得先编财务报告后结账。应在当期所有交易和事项处理完毕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关账和结账操作。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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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五条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检查担保、诉讼、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到反映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明确其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合并范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编报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合并范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二)财务部门收集、审核下级单位财务报告,并汇总出本级次的财务报告,经汇总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制定内部交易事项核对表,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财务部门核对本单位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事项和金额,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编制内部交易表及内部往来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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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人完成调整分录后即提交相应复核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录入试算平衡表。通过交叉复核,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财务经理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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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应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证券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财务总监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分析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罚款: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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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

(五)拒绝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申请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如因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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