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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公司主管证券事务的副总经理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硬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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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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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立相关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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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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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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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提出法律诉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省证监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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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公司简称:万方发展公司代码:000638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2 | 注3 | 注4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