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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即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即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内部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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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工作;(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新增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
|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五)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六)其他相关事宜。 |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至少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至少两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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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其他条款不变。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