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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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规定 |
| 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 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
| 将本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删除涉及公司“监事”的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