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_公司公告_金岭矿业: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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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删除
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删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删除
将本制度“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的描述。

除上述条款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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