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证券简称:金岭矿业公告编号:2025-057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 |
| 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 删除 |
|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一)相关信息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 |
|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 第九条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
|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 删除 |
|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四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
|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议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
| 第三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 (四)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它公 |
| 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
| 第四十五条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七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 删除 |
|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披露工作。 | |
| 第四十九条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遵照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
| 第六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删除涉及公司“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依次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