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违法违规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原则上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的规定。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1、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外,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需)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委托理财发表意见。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告。
3、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第九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股东会通知(如有);
3、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管理制度;
4、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负责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