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05号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万股股份(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经查,2025年11月21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终止上述对永安市财政局的表决权委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