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3证券代码:400018 证券简称:银化3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统一改为“股东会”,“必须”统一修改为“应当”,“半
数以上”、“1/2以上”统一修改为“过半数”,“辞职”统一修改为“辞任”,上述用词和提法的修改条款,因不涉及实质内容变更,将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2、《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修订后的章程删除有关“副董事长”的相关表述。
3、章程中个别非实质性内容的词、句修改,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等,详见章程修订文本。
4、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一)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的 |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分行内人银金(1988)498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并于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分行内人银金(1988)498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并于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公司连续亏损,于2002年8月20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2004年5月1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以下简称“依法起诉”)公司,也可以依法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法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股东。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全部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全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托管。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
|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依法提出的股东会提案;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5人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3人时;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 |
| 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 持会议。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3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2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
| 日,但包括公告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 日,但包括公告日。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全权代理,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职工担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职工担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人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班子。 |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领导作 | 第二节 公司支部委员会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 |
| 用;(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六)讨论审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 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
|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不 | 第三节 办事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群工作 |
| 低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数。 | 部,党群工作部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等相关党的建设工作。 |
| 第五节 工作保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第四节 工作保障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除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信息披露平台管理机构要求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公司登记信息。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以及国际互联: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三次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众平台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 相应的担保。 |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在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和国际互联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三次。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众平台予以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二)删除条款内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党纪的决定;(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根据《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