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化工(000683)_公司公告_博源化工: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1997-01-23

博源化工: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目录

目录

第一册(声明、摘要、正文及附件)声明

...... 1

摘要 ...... 2正文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15

二、评估目的 ...... 2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21

四、价值类型 ...... 26

五、评估基准日 ...... 26

六、评估依据 ...... 26

七、评估方法 ...... 2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8

九、评估假设 ...... 39

十、评估结论 ...... 4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41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4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57附件 ...... 58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声明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前述要求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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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摘要

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

该经济行为已经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于2025年

日出具了《博源化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博源化工纪要〔2025〕2号)。

二、评估目的因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事宜,拟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以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包括与评估对象对应的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并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及负债对应的会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1,110,150,294.84
非流动资产7,205,332,131.0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5,039,000,000.00
固定资产1,571,341,579.30
在建工程446,275,559.76
工程物资5,980,989.93
无形资产3,057,91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614,783.26
其他非流动资产139,061,301.34
资产总额8,315,482,425.85
流动负债2,554,085,550.99
非流动负债535,828.52
负债总额2,554,621,379.51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5,760,86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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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资产类型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8,315,482,425.85元,负债账面价值为2,554,621,379.51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760,861,046.34元。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25年5月31日

六、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最终选择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2,630,000.00万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亿元整,精确到亿位),与账面价值576,086.10万元相比,增值2,053,913.90万元,增值率为

356.53%。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

日起,至2026年

日止。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许可证编号为C1529002021066210152074的采矿权评估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采矿权情况如下:

采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天然碱((Na

CO

)、无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矿山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

生产规模:

万吨/年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矿区面积:42.1032平方公里

有效期:自2021年

日至20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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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按照矿业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于2025年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91660.0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亿壹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佰元整。

详细情况请见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出具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5]第

号)。

(二)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的财务数据利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报告认为银根矿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银根矿业2025年5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2024年

日,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2024年

月到2074年

月);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1724365平方米。土地于2024年5月1日前交付使用;”。截至目前上述合同在履行中,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可以按约定使用土地;相关土地证书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由于正在对上述土地进行划界,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已征得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该土地所涉及的相关款项可以延迟付款,且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不影响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使用。

本次评估已考虑获取上述土地使用权必要的支出,未考虑该土地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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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入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序号

(铁路用地),已签订阿右国让(合)字2025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正在正常推进办理土地证工作。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四)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五)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截至评估基准日,银根矿业其下属公司涉及的租赁事项如下表:

(1)房产租赁事项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房屋地址租赁面积(平米)租期租金(万元/年)
1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李建新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5-1#270.002025/5/1-2025/12/31年租金:12.00
2杨勇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1-2#278.002023/11/1-2025/10/3年租金:12.00
3张新朝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172.002023/6/1-2025/5/31年租金:7.68
4苏治国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4-2#270.002023/5/1-2026/4/30年租金:12.00
5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5-2#270.002023/11/1-2025/10/3年租金:12.00
6朱磊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2#270.002023/6/1-2026/5/31年租金:12.00
7张强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1#128.002023/6/1-2025/5/31年租金:6.00
8朱有海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2#278.002023/5/1-2026/4/30年租金:12.00
9中国电信股权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1#150.002023/6/20-2028/6/20年租金:6.00
10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物业分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4#-1号275.002025/1/1-2025/12/1年租金:6.00
11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A区3号楼1-3层部分客房1,415.562025/1/1-2025/12/1年租金:约31.46
12张强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50.002024/11/1-2025/11/1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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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房屋地址租赁面积(平米)租期租金(万元/年)
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1.11
13额尔登巴特尔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50.002024/11/1-2025/11/1年租金:1.11
14北京奥北兴华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286.422023/9/18-2028/9/17总租金:1,976.93

本次评估已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临时性租用土地草牧场事项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地址租赁面积租期租金
1塔木素布拉格苏木胡树其嘎查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布拉格苏木胡树其查23823.5亩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6.2元/亩/年
2陈生胜54692.93亩
3宝尔扣2589.916亩

本次评估已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2.截至报告书出具日,企业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事项具体如下:

序号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人起始日担保提供人(即担保人)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1兴银鄂(2023)银团保字第1号、兴银鄂(2023)银团保字第2号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2023/3/22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80,000.00
2光大金融租赁(2208)保字第26-00063号2022/9/2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65,799.81
3GC20230719000000442023/12/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主合同,债权人在自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也即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债权确定期间”)。20,000.00
4(20880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99950号2024/5/27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5/27-2025/5/27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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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人起始日担保提供人(即担保人)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52025年呼鄂保字第003号2025/6/10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20,000.00
6XDZL-A-2025-105-QYBZ、XDZL-A-2025-130-QYBZ2025/6/27、2025/7/18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与《融资租赁合同》【XDZL-A-2025-105-ZZ】、【XDZL-A-2025-130-ZZ】一致。
7兴银鄂(2025)最高保字第14号2025/6/27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280,000.00
8XDZL-A-2023-036-001-QYBZ、XDZL-A-2023-036-002-QYBZ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2023/5/11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与《融资租赁合同》【XDZL-A-2023-036-SHHZ】一致。
9YGSW-BYKG-BZHT-2024、YGSW-BZHT-2024、YGSW-YGKY-BZHT-2024、YGSW-YXNY-BZHT-20242024/12/13、2024/12/12、2024/12/12、2024/12/13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与《固定资产贷款合同》【DKHB-YGSW-2024】一致。
10兴银鄂(2025)最高保字第5号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3/10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3/10-2025/12/9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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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抵押合同编号抵押权人抵押物
1兴银鄂(2023)银团抵字第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2XDZL-A-2023-036-DY001、XDZL-A-2023-036-BCXY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银根水务合同约定抵押机器设备(数量:1087项;账面净值:934,092,830.90;购置时间:2022年);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2348万股)
3DKHB-YGSW-DY-01、DKHB-YGSW-GQ-01、DKHB-YGKY-CKQDY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取水口资产及土地证抵押;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9.5%股权(5446.1289万股);3.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4兴银鄂(2025)最高抵字第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八)重大期后事项

1.2025年7月,根据《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

日获得

处出让土地,合同约定宗地编号分别为2025116号、2025111号及2025112号;坐落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腾飞路西侧、南外环路北侧、安德街东侧、巴丹吉林路南侧;面积分别为53505.23平方、19437.78平方、3419.83平方。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探矿权相关事项

)2018年

日,银根矿业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竞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6区普查6宗探矿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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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权证取得日期到期日期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2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3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5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1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4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3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5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4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6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6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22019年3月2022年2月

2021年

日,银根矿业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采),合同约定出让的采矿权,是银根矿业持有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T15420190303055111、T15420190303055113。2021年3月31日,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阿自然资采划字(2021)001号)批复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2区、5区划定矿区范围。银根矿业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转为采矿权,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地理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开采矿种为:天然碱。

区、

区转为采矿区后,剩余

四宗探矿权。根据银根矿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3、4、6区普查情况的说明》,塔木素苏木天然碱

区普查探矿权取得后,银根矿业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发现上述4个探矿权普查区范围内资源量较少,截至目前,未统计过勘查工作的实物工作量,也未统计过资源量,未编制过相关的地质报告,上述4个探矿权(1、3、4、6四宗探矿权)仅有《勘查许可证》,取得时的相关费用均已费用化处理。

2022年3月,剩余1、3、4、6四宗探矿权证载有效期延期到2027年2月。由于上述4个探矿权普查区范围内资源量较少,银根矿业已将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了费用化,账面价值为零。考虑到这4项探矿权无评估需要的其他资料,暂不具备探矿权评估的条件,出于谨慎,参考矿权评估师的建议,将上述4个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按费用化后的账面值零元列示。

(2)2025年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

区探矿权,拍卖价款人民币

120.50万元。2025年3月31日取得该探矿权对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证载信息如下:

①证号:T1529002025036040058473

②勘查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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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探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④勘查项目地址:额济纳旗温图高勒苏木

⑤勘查面积:17.0359平方公里

⑥有效期限:

2025年

日至2030年

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2区探矿权的说明》,考虑到该探矿权取得时间不长,尚未进行勘查工作,无评估需要的其他资料,暂不具备探矿权评估的条件,参考矿权评估师的建议,对该探矿权价值按账面值列示。2.截至报告书出具日,股东持有的银根矿业股权存在被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出质人登记编号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万元)债权余额(万元)登记日期状态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180003219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6,703.1350,000.002022/8/17有效
225000056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837.8939,000.002025/6/6有效
323000025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1,396.4842,000.002023/9/25有效
4250000726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374.0295,000.002025/7/9有效
5240000495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5,446.2952,461.502024/12/19有效
合计16,757.81278,461.50-

序号

序号出质人登记编号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万元)债权余额(万元)登记日期状态
1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300002412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1,600.0037,850.002023/9/12有效
22400001182鄂尔多斯银行股份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800.0054,000.002024/6/3有效
32500011381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鑫支行100.0054,000.002025/9/28有效
42500011380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鑫支行500.0035,000.002025/9/28有效
合计3,000.00180,850.00--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3.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3)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4.长期股权——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序号3(铁路用地)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根据阿右国让(合)字2025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25年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期为铁路用地47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故本次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25年

日起算

年。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3)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拟依托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及含碱母液,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绿电资源,规划建设碳回收综合利用

万吨/年小苏打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

35.60亿元。于2025年

日,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取得阿拉善右旗下发的《项目备案告知书》,尚需取得相关手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5)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申请名称为一种天然碱原卤深度净化装置及方法的专利,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截至报告出具日,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5.长期股权——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3)2022年收购取得的老崖摊扬水泵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于2025年6月

日完成收购,2025年

日之前均为无偿使用。此泵站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共计4358平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

6.根据《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股东决议》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同意与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博源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划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其中:

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万元人民币,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50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博源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人民币。被投资企业于2022年6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双方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摘要

7.根据《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额济纳旗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出资设立阿拉善博源巴音额吉化工有限公司,拟出资金额为5亿元;被投资企业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

8.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博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金额1亿元,其中: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金额

0.7

亿元,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拟出资金额

0.3

亿元。被投资企业于2025年

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

9.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如有万元汇总数与明细数据的合计数存在的尾数差异,系因电脑对各明细数据进行万元取整时遵循四舍五入规则处理所致,应以汇总数据为准。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5〕12183号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5年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委托人概况名称: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化工”)统一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4036R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注册资本:

371873.906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7-01-23

营业期限:1997-01-23至2099-12-3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化肥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2MA0NG7KT9Y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法定代表人:戴继锋注册资本:27929.6875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7-08-09营业期限:2017-08-09至2099-12-31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天然碱开采、加工及销售。

2.历史沿革2017年

月,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银根矿业。2017年

日,银根矿业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22MA0NG7KT9Y)。银根矿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600.0056.00
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00.0019.00
3内蒙占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600.0016.00
4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00.009.00
合计10,000.00100.00

2018年11月3日,银根矿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20,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由各股东按1.0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同比例认缴;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18年11月6日,银根矿业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银根矿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200.0056.00
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00.0019.00
3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200.0016.00
4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9.00
合计20,000.00100.00

2019年3月22日,银根矿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银根矿业3,20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16.00%)、3,40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17.00%)转让给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日,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1.00元/注册资本。2019年4月8日,银根矿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银根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00.0039.00
2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600.0033.00
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00.0019.00
4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9.00
合计20,000.00100.00

2020年5月12日,银根矿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银根矿业1,90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9.50%)转让给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12日,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00元/股,以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享有的1,900.00万元债权抵偿。2020年6月11日,银根矿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并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银根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800.0039.00
2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00.0023.50
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00.0019.00
4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900.009.50
5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9.00
合计20,000.00100.00

2021年7月5日,银根矿业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以所持银根矿业股权出资设立纳百川公司的议案》,同意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所持银根矿业7,800.00万元出资额,按评估作价500,000.00万元出资设立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7,800.00万元出资额由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21年

日,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21年7月7日,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银根矿业7,800.00万元出资额评估作价500,000.00万元出资至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

日,银根矿业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银根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800.0039.00
2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00.0023.50
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00.0019.00
4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900.009.50
5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9.00
合计20,000.00100.00

2021年7月23日,银根矿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银根矿业1,900.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9.50%)转让给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4日,银根矿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20,000.00万元增加至22,343.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343.75万元,由博源化工以货币资金137,109.375万元认缴出资,其中:

2,343.7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34,765.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银根矿业其他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

日和2021年

日召开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参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

日,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与银根矿业及银根矿业其他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111,150.00万元,2,343.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款为137,109.37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为

58.50元/注册资本。2021年

日,银根矿业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银根矿业的注册资本为22,343.75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043.7536.00
2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800.0034.91
3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00.0021.03
4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8.06
合计22,343.75100.00

2022年8月8日,银根矿业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128.1250万元股权给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8日,银根矿业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增资372500万元,其中5585.9375万元计入实收资本,366914.06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转让完成后,博源化工持有银根矿业60.00%股权;纳丰投资持有银根矿业16.83%股权;纳百川持有银根矿业

16.73%股权;博源工程持有银根矿业

6.44%股权。

2023年6月20日,银根矿业召开2023年三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同意纳百川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161.0316万元股权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73.5163万元股权给铜陵和生鼎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9.9991万元股权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内蒙古

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根矿业60.00%股权;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银根矿业

16.83%股权;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银根矿业7.51%股权;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银根矿业6.44%股权;铜陵和生鼎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银根矿业

4.20%股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根矿业4.16%股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0.86%股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银根矿业的注册资本为27929.6875万元,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97.32807.51%
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757.812560.00%
3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00.0016.83%
4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00.006.44%
5铜陵和生鼎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3.51634.20%
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61.03164.16%
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9.99910.86%
合计27,929.6875100.00%

近年银根矿业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数据摘录见下表: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表(单户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31日
资产总额7,703,745,197.848,315,482,425.85
流动资产771,539,463.411,110,150,294.84
非流动资产6,932,205,734.437,205,332,131.0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5,039,000,000.005,039,000,000.00
固定资产1,625,563,584.711,571,341,579.30
在建工程194,256,266.34446,275,559.76
工程物资6,114,494.025,980,989.93
无形资产3,136,416.723,057,91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398,898.20614,783.26
其他非流动资产63,736,074.44139,061,301.34
负债总额2,049,668,660.402,554,621,379.51
流动负债2,049,146,154.902,554,085,550.99
非流动负债522,505.50535,828.52
净资产5,654,076,537.445,760,861,046.34
项目2024年2025年1-5月
营业收入792,977,764.19373,497,111.68
营业成本403,378,534.30202,149,109.28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31日
利润总额988,554,725.43132,833,827.24
净利润938,868,710.3181,436,344.02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表(合并口径)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31日
资产总额16,788,554,426.7118,013,772,551.18
流动资产2,259,748,989.352,080,785,842.49
非流动资产14,528,805,437.3615,932,986,708.69
其中,长期应收款9,429,384.389,642,796.39
投资性房地产20,557,432.5820,121,130.38
固定资产11,304,255,561.0011,033,963,643.86
在建工程1,649,582,881.372,601,574,365.95
工程物资26,301,823.4923,763,489.44
使用权资产12,597,551.3511,166,011.41
无形资产462,830,921.00564,255,384.07
负债总额9,065,514,881.259,691,678,948.46
流动负债5,360,557,151.675,890,998,700.75
非流动负债3,704,957,729.583,800,680,247.71
净资产7,723,039,545.468,322,093,602.72
项目2024年2025年1-5月
营业收入6,184,433,231.072,452,580,174.80
营业成本2,887,707,947.591,492,609,079.48
利润总额2,624,377,612.73717,258,641.54
净利润2,240,549,270.85570,572,036.80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的控股股东。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因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事宜,拟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以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评估对象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包括与评估对象对应的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并经专业机构审计后的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及负债对应的会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1,110,150,294.84
货币资金36,625,791.19
应收账款65,904,781.25
应收款项融资2,336,813.31
预付款项228,627,962.43
其他应收款698,961,926.04
存货23,062,366.80
其他流动资产54,630,653.82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7,205,332,131.01
长期股权投资5,039,000,000.00
固定资产1,571,341,579.30
在建工程446,275,559.76
工程物资5,980,989.93
无形资产3,057,917.42
递延所得税资产614,783.26
其他非流动资产139,061,301.34
三、资产总计8,315,482,425.85
四、流动负债合计2,554,085,550.99
应付票据313,022,509.10
应付账款272,460,056.29
应付职工薪酬3,716,096.35
应交税费46,099,351.96
其他应付款1,918,777,389.9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147.36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535,828.52
长期应付款535,828.52
六、负债总计2,554,621,379.51
七、净资产5,760,861,046.34

评估资产类型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8,315,482,425.85元,负债账面

价值为2,554,621,379.51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760,861,046.34元。(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1.存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为23,062,366.80元,存货跌价准备为0.00元。由原材料和产成品组成。(

)原材料主要为机器的备品备件、工具等,主要有泵壳、电动球阀、蝶阀、一体式质量流量计、排渣泵、润滑脂、叶轮、电动执行机构、叶轮等组成,共331项,均存放在设备备品备件库,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储状态良好。

)产成品主要为天然碱液,共1项,存放于储罐中,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储状态良好。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3,923,453.94元,账面净值为248,145,087.43元,减值准备为

0.00元。委估资产分布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境内,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采项目一期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由3项房屋建筑物、14项构筑物组成。资产取得方式为购置,于2023年竣工投入使用。

(1)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共计

项,由卤水预处理厂房、深井泵房厂房和采集卤变配电室厂房组成。总建筑面积为9,528.60平方米,形式为钢混。

(2)构筑物构筑物共计

项,为卤水储存、运输的管道等配套生产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主要资产由1#卤水池、采集卤内管廊、卤水储存及预处理管道、802输水管道等组成。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均为自用。截至评估基准日,经现场勘察委估资产维修保养较好,均能正常使用。3.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设备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518,800,127.62元,账面净值为1,323,196,491.87元,减值准备为

0.00元。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主要分布在办公的场地范围内,按设备类别不同可分为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三类。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主要有通用设备全自动预涂层过滤器、板框过滤机、柴油发电机组、塔碱和一期卤水罐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车辆

车辆为江西五十铃牌JXW1033FSG轻型多用途货车两辆、江西五十铃牌JXW1031CSGC轻型多用途货车1辆、程力威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1辆和别克牌/BUICKSGM6522UBB5小型普通客车

辆,共计

项。车辆行驶证证载车主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无异议。截至评估基准日,车辆总体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3)电子设备电子设备为打印机、空调等。购建于2023至2024年。截至评估基准日,电子设备运行正常,正常使用。

.在建工程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账面价值为241,615,101.21元,减值准备为

0.00元。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账面价值为204,660,458.55元,减值准备为0.00元。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土建工程为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采项目二期工程,由待摊成本及工程成本组成。

(2)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主要是二期纯碱装置所购设备、安装费和其他的配套支出等。5.工程物资主要为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采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物资,主要有电缆桥架、桥架水平弯通、水平四通、水平三通、垂直上弯通、垂直下弯通等组成,共69项,均存放在项目物资库及项目物资二期库,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储状态良好。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及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总计7项,其中包含采矿权及探矿权,共

项;其他无形资产,共

项。

1.采矿权

采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C1529002021066210152074

开采矿种:天然碱((Na

CO

)、无)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矿山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

生产规模:

万吨/年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矿区面积:42.1032平方公里

有效期:自2021年

日至2047年

2.探矿权:

内容权证取得日期到期日期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42022年3月2027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3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52022年3月2027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4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62022年3月2027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6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22022年3月2027年2月

3.其他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其他无形资产共

项,为财务及库管软件,具体如下:

序号名称和内容取得日期原始入账价值账面价值
1用友软件2022年12月29日728,044.41624,904.73
2云光智能仓库管理系统2024年8月17日85,840.7178,687.61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无。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被评估单位持有的许可证编号为C1529002021066210152074采矿权的评估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并出具《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5]第098号)。

评估对象: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范围: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及该范围内与采矿权相对应的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天然碱资源。(详见上文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介绍)

详细情况请见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

日出具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5]第098号)。本报告仅将其结论直接汇总,作为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

四、价值类型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正常的交易提供价值参考,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因此根据行业惯例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

日。委托人在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满足经济行为实施的时间要求,选取会计期末以便于明确界定评估范围和准确高效清查资产。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

日出具的《博源化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博源化工纪要〔2025〕2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号);

9.《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

1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第[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

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订);

1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1号最新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最新修订);

1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第3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三)评估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

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号);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

号);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

号);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1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1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四)权属依据

.车辆行驶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采矿许可证;

.购置合同发票。

(五)取价依据

.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2.专项审计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4.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七、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及负债结构清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也可以单独评估确认,本次评估具备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适用条件。被评估单位目前未来可持续经营,未来收益及风险可预测。因此本次评估具备收益法进行评估的适用条件。对市场法而言,由于与被评估企业相关行业、类似规模企业转让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而且无足够的参考企业,故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法的适用条件。综上所述,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二)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本次评估采用现金流口径的未来收益折现法,即现金流折现法(DiscountedCashFlow,DCF),其中,现金流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FreeCashFlowofFirm,FCFF)。具体方法为,以加权资本成本(WeightedAverageCostofCapital,WACC)作为折现率,将未来各年的预计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加总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付息债务价值后,再加上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减去非经营性负债后,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基本公式如下:

具体计算公式为:

P'=i=0.29

n

R

i

(1+r)

i

?+Rnr×

(1+r)n

式中:

—被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P'P

—企业整体收益折现值

'PD

—被评估企业有息负债—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负债—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企业自由现金流)i—收益年期,i=0.29,1.08,…,nr—折现率2.收益年限的确定评估时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及特点,假设企业永续经营,收益年限为无限期。

3.经营性资产和负债、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溢余资产的界定经营性资产主要指企业因盈利目的而持有、且实际也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和负债;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没有直接贡献,本次未进行现金流预测的资产和负债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溢余资产可以理解为企业持续运营中并不必需的资产,如多余现金、有价证券、与预测收益现金流不直接相关的其他资产。本次评估对于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主要采用成本法定价。

.未来收益的确定资产评估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结合被评估单位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并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资产购置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预测相应的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三)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在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各项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本次评估涉及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的明细表,按照评估程序,通过账务核实、银行函证等方式对其进行核查,以审查核实后账面值为基础,考虑未达账项对其的影响后确定评估值。2.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依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3.应收款项融资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经核实应收票据真实,金额准确,无未计利息,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预付账款评估人员查阅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核实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物情况。对于未发现供货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或劳务等情况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依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存货

(1)外购原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其中失效、

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2)产成品,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决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

.其他流动资产

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相符,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及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业务内容和金额等。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7.长期股权投资

)对拥有控制权且被投资单位正常经营的

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同一评估基准日对被投资单位先进行整体评估,确定被投资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再根据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确定评估值。

(2)自成立以来尚未完成出资,被投资单位并未开展任何业务,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无财务数据。本次评估根据这

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评估方法选择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主要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的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能够相对准确的获得市场交易价格;采用收益法的条件是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在无法获得市场交易价格,未来收益及风险又不能够准确预测与量化时,采用成本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委估资产为采集卤水配套设施,市场上无法收集到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价格资料,故本次评估无法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②可收集历史建造档案资料,适宜采用成本法评估(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①重置全价重置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号,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企业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评估考虑此政策对评估值的影响,则:

重置全价=除税建安工程造价+除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A.建筑安装工程造价a.典型案例采用预决算调整法确定建安工程造价。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为基础,通过广联达建筑工程定额软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委估资产所在地的2025年5月阿拉善右旗和阿拉善左旗建筑材料价格工程信息,确定委估资产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b.其他资产利用典型案例计算的价格指数对其他资产进行调整计算出评估基准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B.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招标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

根据中国石化建(2008)81号《中石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和其它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综合考虑工程历史前期费水平并参考类似工程前期费取费标准,从重建角度考虑测算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

C.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率以评估基准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基准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合理工期÷2

②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价值大、重要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采用观察法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构筑物和地埋式隐蔽资产,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后确定。

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观察法成新率×60%

A.年限法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B.观察法成新率

观察法依据其评估对象的建造特点、设计水平、施工质量、使用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各部位在该评估对象所占的权重,通过评估人员现场鉴定勘察与了解判断其成新率。

观察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得分×权重+装修部分得分×权重+设备部分得分×权重

.设备类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主要设备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和核实。

根据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全价的确定

①机器设备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A.设备购置费国产机器设备主要依据市场询价或参考最近购置的同类设备合同价格等方式确定购置费。对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购置价。

B.运杂费若设备购置费不包含运杂费,则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以及依据机械计(1995)1041号《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表

项中所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国内采购设备运杂费费率。C.安装工程费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2011版)所规定的费率标准或参考企业实际发生确定。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费。D.前期及其他费用依据工程历史前期费水平并参考类似工程前期费取费标准,从重建角度考虑测算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企业申报的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规模确定。E.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按照评估基准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以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三项之和为基数确定。F.设备购置价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计算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进行抵扣。

②运输车辆对于车辆,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加上车辆购置税、运费、牌照费等合理费用确定重置全价。

③电子设备对于电子设备,根据分析选定的现行市价直接确定重置全价;不能查到现行市场价格的,选取功能相近的替代产品市场价格并相应调整作为其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通过对设备(仪器)使用情况工程环境、保养、外观、开机率、完好率的现场考察,查阅必要的设备(仪器)运行、事故、检修、性能考核等记录进行修正后予以确定。

①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

主要采用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加权确定成新率。

A.勘察成新率。对评估设备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被评估设备的成新率。

B.理论成新率。

其计算公式为: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经济寿命年限是指从资产开始使用到因经济上不合算而停止使用所经历的年限。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②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③对于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100经济使用年限

年限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法成新率??%100规定行驶里程

里程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法成新率??

评估值的确定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10.在建工程委估资产由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组成,为避免资产重复计价和遗漏资产价值,结合本次在建工程特点,针对在建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对于在建未完工的资产,本次评估对各项资产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1)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以外的在建工程项目,将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项中不合理支出剔除,付款进度与形象进度相匹配,再按照各类费用的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得出在建工程评估值。(

)对于为工程建设支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对于为工程建设支付的资金成本,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建设期贷款利率计算,设定投资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11.工程物资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无形资产——矿业权许可证编号为C1529002021066210152074的采矿权评估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采矿权情况如下:

采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矿山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天然碱(Na

CO

)、无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860万吨/年矿区面积:42.1032平方公里有效期:贰拾陆年自2021年

日至2047年

日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详细情况请见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

日出具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5]第098号)。13.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企业外购软件。对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上有销售且无升级版本的外购软件,按照同类软件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确认评估值;对于目前市场上有销售但版本已经升级的外购软件,以现行市场价格扣减软件升级费用确定评估值;对于已没有市场交易但仍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软件,参考企业原始购置成本并参照同类软件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确定贬值率,计算评估价值,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原始购置价格×(1-贬值率)

14.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内容为由于股权激励、未确认融资费用、信用减值准备形成税收差异,评估人员核实了被评估单位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核定办法,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15.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为预付工程款等。评估人员在核对总账、明细账和报表一致后,确认基准日账面价值真实、准确。在经过上述评估程序后最终账面值确定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值。

16.负债

在核实的基础上,以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经与委托人洽谈沟通,了解委估资产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经综合分析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评价业务风险,确定接受委托,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针对具体情况,确定评估价值类型,拟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工作团队。

(二)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在2025年

日至2025年

日期间,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以此为基础,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资产、业务和财务现状、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等,关注评

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三)评定估算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的依据;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选择评估方法。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分析评判可能会影响评估业务和评估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形成测算结果;对采用不同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评估结论。(四)出具报告项目负责人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一)基本假设本评估报告所使用的主要资产评估假设包括: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价值的判断。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二)具体假设

1.被评估单位经营所遵循的国家、地方及所属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

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假设被评估单位现有的和未来的经营管理者是尽职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能保持被评估单位正常经营态势,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计划能如期基本实现。

.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则,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4.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假设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已执行或已确定将要执行的有关利率、汇率、税赋基准和税率以及政策性收费规定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6.假设被评估单位在可以正常投产后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未来不会出现由于被评估单位销售团队、研发团队及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大幅变动从而影响被评估单位业务开展及预期收益的按期实现的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矿山一期项目已达产;二期项目正在建设中,预计2025年完成建设,2026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80%,2027年达产;评估利用生产能力

万吨/年,自2026年起将调整重质纯碱和轻质纯碱的生产比例,由开发利用方案的9:1调整为8:2,即一二期达产后重质纯碱生产规模为

万吨/年、轻质纯碱生产规模为

万吨/年。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保持目前的水平。10.假设未来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所依托的经营资质的取得和续展无实质性障碍。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如由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出现重大问题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等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本次评估计算期长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假设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能顺利延续。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一)收益法测算结果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2,630,000.00万元,与账面价值576,086.10万元相比,增值2,053,913.90万元,增值率为356.53%。(二)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项目评估结论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价值为2,641,616.08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
被评估单位: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11,015.03112,061.991,046.960.94%
2非流动资产720,533.212,785,016.222,064,483.01286.52%
3长期股权投资503,900.00781,426.74277,526.7455.08%
4固定资产157,134.16150,758.33-6,375.83-4.06%
5在建工程44,627.5646,524.001,896.444.25%
6工程物资598.10598.100.000.00%
7无形资产305.791,791,741.451,791,435.66585838.54%
8递延所得税资产61.4861.480.000.00%
9其他非流动资产13,906.1313,906.130.000.00%
10资产总计831,548.242,897,078.222,065,529.98248.40%
11流动负债255,408.56255,408.560.000.00%
12非流动负债53.5853.580.000.00%
13负债总计255,462.14255,462.140.000.00%
1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576,086.102,641,616.082,065,529.98358.55%

(三)两种评估测算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两种评估测算结果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评估方法股东全部权益股东全部权益增值额增值率
账面值评估值
收益法576,086.102,630,000.002,053,913.90356.53%
资产基础法2,641,616.082,065,529.98358.55%
差异额-11,616.08

差异原因主要在于:

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是从资产购建的角度反映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虽然对于采矿权的评估采用了折现现金流量法,但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运营数据和指标的选取仍是从资产的角度出发,并非被评估单位这一特定持有主体持有下的价值;收益法评估则是基于企业整体预期获利能力,发展的角度对企业未来经营情况进行预测,主要受到企业自身发展规划、管理能力及经营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上述两种评估方法相关参数选取过程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本次收益法评估结果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差异。

(四)评估结论

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以被评估单位未来可以实现的收益,经过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资产基础法是立足于资产重置的角度,通过评估各单项资产价值并考虑有关负债情况,来评估企业价值。

在理性投资者眼中的股权价值是基于未来给投资者的预期现金流回报来估算的。收益法中预测的主要参数与基于评估假设推断出的情形一致,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有比较充分、合理的依据,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了严谨分析,预测符合市场规律。相比较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角度和途径是间接的,难以全面反映企业品牌、商誉等非账面资产的价值。

综上所述,评估人员在分析了银根矿业业务经营模式和收益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认为收益法评估值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更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预期盈利能力,体现出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故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630,000.00万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亿元整,精确到亿位)。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

日止。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许可证编号为C1529002021066210152074的采矿权评估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采矿权情况如下:

采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天然碱((Na

CO

)、无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矿山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

生产规模:860万吨/年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矿区面积:

42.1032平方公里

有效期:自2021年6月9日至2047年6月9日

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目的: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需对该经济行为涉及到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为股权收购涉及到的该采矿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25年

评估对象: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及该范围内与采矿权相对应的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天然碱资源。

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订通过,2025年

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4.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5.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号,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改);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

号);

10.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

号);

1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4〕1488号);

1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年11月5日);

14.国家标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15.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16.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17.国家标准《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

18.行业标准《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2-2002);

19.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

20.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2010年);

2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年)。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截至评估基准日,保有天然碱(控制+推断)

(Na2CO3+NaHCO3)矿物量68613.00万吨,可采储量28653.23万吨,折算纯碱可采储量22722.01万吨。纯碱生产规模

万吨/年,折合产品产量

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624万吨/年、轻质纯碱156万吨/年、小苏打80万吨/年),剩余服务年限

26.29年,评估计算期

26.29年。产品方案为重质纯碱、轻质纯碱、小苏打。重质纯碱(出厂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30.00元/吨、轻质纯碱(出厂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980.00元/吨、小苏打(出厂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80.00元/吨,正常年份销售收入87400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共1585669.33万元,无形资产投资83928.91万元;正常生产年份(以2027年为例)单位总成本费用

562.37元/吨,单位经营成本

445.01元/吨;折现率

8.48%。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2025年

日—2026年5月30日内有效,超过此有效期使用本评估结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后果,本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本评估报告是应委托方要求,为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而作。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仅供委托方实施该评估目的及呈送有关管理机关检查评估工作之用,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单位盖章、未经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以及报告的复印件都不具法律效力。

3.评估结论使用有效的其他条件本评估结论是以特定评估目的的前提条件下,根据未来矿山持续经营原则评定和估算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和持续经营原则发生变化,本评估结论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评估假设:

1.评估假设二期于2025年完成建设,2026年投产,2026年达到设计生产能

力的80%,2027年达产。

2.本次评估计算期长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假设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能顺利延续。

3.假定本评估计算保有资源量、可采储量、建设年限及投资估算等参数所依据的资料真实、可靠、准确。4.假设矿山以设定的资源量、生产方式、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5.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发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按照矿业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于2025年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91660.0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亿壹仟陆佰陆拾万零陆佰元整。

特别事项说明:

1.关于生产成本及部分税费的说明“塔木素天然碱矿”一期已建成并投产,二期预计2025年建设完成,2026年投产80%,2027年达产。经现场调研及采矿权人介绍,“开发利用方案(修订)”中的成本已不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2024年一期尚未达产,二期尚在建设期间,2024年和2025年1月至

月的生产成本和部分税费也无法代表正常生产年份的情况,故本次评估生产成本和部分税费按照《有关事项说明》中银根矿业预测的生产成本和部分税费确定。

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内,如果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出现较大变化,或者本采矿权所对应的矿区范围及矿产资源量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商请本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对结果进行重新计算和相应调整;若本次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结果造成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本评估机构重新计算其结果。

3.评估责任划分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资料提供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附件14);本评估机构对本评估结果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的法律、法规的执业规范负责,而不对该采矿权的定价决策负责;本结果是本评估机构依据委托评估的特定目的和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定和估算出的采矿权价值,只能用于委托的评估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若用于其他目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详细情况请见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出具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25]第

号)。

(二)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的财务数据利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报告认为银根矿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银根矿业2025年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2024年11月22日,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2024年5月到2074年4月);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面积1724365平方米。土地于2024年

日前交付使用;”。截至目前上述合同在履行中,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可以按约定使用土地;相关土地证书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由于正在对上述土地进行划界,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已征得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该土地所涉及的相关款项可以延迟付款,且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不影响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土地的使用。

本次评估已考虑获取上述土地使用权必要的支出,未考虑该土地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2.纳入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序号

(铁路用地),已签订阿右国让(合)字2025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正在正常推进办理土地证工作。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四)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五)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截至评估基准日,银根矿业其下属公司涉及的租赁事项如下表:

(1)房产租赁事项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房屋地址租赁面积(平米)租期租金(万元/年)
1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李建新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5-1#270.002025/5/1-2025/12/31年租金:12.00
2杨勇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1-2#278.002023/11/1-2025/10/3年租金:12.00
3张新朝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172.002023/6/1-2025/5/31年租金:7.68
4苏治国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4-2#270.002023/5/1-2026/4/30年租金:12.00
5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5-2#270.002023/11/1-2025/10/3年租金:12.00
6朱磊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2#270.002023/6/1-2026/5/31年租金:12.00
7张强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1#128.002023/6/1-2025/5/31年租金:6.00
8朱有海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2#278.002023/5/1-2026/4/30年租金:12.00
9中国电信股权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6-1#150.002023/6/20-2028/6/20年租金:6.00
10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物业分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4#-1号275.002025/1/1-2025/12/1年租金:6.00
11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A区3号楼1-3层部分客房1,415.562025/1/1-2025/12/1年租金:约31.46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房屋地址租赁面积(平米)租期租金(万元/年)
12张强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50.002024/11/1-2025/11/1年租金:1.11
13额尔登巴特尔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区综合体C区3-150.002024/11/1-2025/11/1年租金:1.11
14北京奥北兴华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286.422023/9/18-2028/9/17总租金:1,976.93

本次评估已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临时性租用土地草牧场事项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承租地址租赁面积租期租金
1塔木素布拉格苏木胡树其嘎查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布拉格苏木胡树其查23823.5亩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6.2元/亩/年
2陈生胜54692.93亩
3宝尔扣2589.916亩

本次评估已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2.截至报告书出具日,企业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事项具体如下:

序号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人起始日担保提供人(即担保人)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1兴银鄂(2023)银团保字第1号、兴银鄂(2023)银团保字第2号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2023/3/22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80,000.00
2光大金融租赁(2208)保字第26-00063号2022/9/2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两年。65,799.81
3GC20230719000000442023/12/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主合同,债权人在自2023年12月0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也即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债权确定期间”)。20,000.00
4(20880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99950号2024/5/27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5/27-2025/5/2725,000.00
序号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人起始日担保提供人(即担保人)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52025年呼鄂保字第003号2025/6/10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20,000.00
6XDZL-A-2025-105-QYBZ、XDZL-A-2025-130-QYBZ2025/6/27、2025/7/18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与《融资租赁合同》【XDZL-A-2025-105-ZZ】、【XDZL-A-2025-130-ZZ】一致。
7兴银鄂(2025)最高保字第14号2025/6/27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280,000.00
8XDZL-A-2023-036-001-QYBZ、XDZL-A-2023-036-002-QYBZ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2023/5/11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若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与《融资租赁合同》【XDZL-A-2023-036-SHHZ】一致。
9YGSW-BYKG-BZHT-2024、YGSW-BZHT-2024、YGSW-YGKY-BZHT-2024、YGSW-YXNY-BZHT-20242024/12/13、2024/12/12、2024/12/12、2024/12/13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与《固定资产贷款合同》【DKHB-YGSW-2024】一致。
10兴银鄂(2025)最高保字第5号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2025/3/10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3/10-2025/12/935,000.00
序号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人起始日担保提供人(即担保人)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序号

序号抵押合同编号抵押权人抵押物
1兴银鄂(2023)银团抵字第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2XDZL-A-2023-036-DY001、XDZL-A-2023-036-BCXY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银根水务合同约定抵押机器设备(数量:1087项;账面净值:934,092,830.90;购置时间:2022年);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2348万股)
3DKHB-YGSW-DY-01、DKHB-YGSW-GQ-01、DKHB-YGKY-CKQDY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取水口资产及土地证抵押;2.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9.5%股权(5446.1289万股);3.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4兴银鄂(2025)最高抵字第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C1529002021066210152074)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八)重大期后事项

1.2025年7月,根据《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阿拉善盟博源银根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获得3处出让土地,合同约定宗地编号分别为2025116号、2025111号及2025112号;坐落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腾飞路西侧、南外环路北侧、安德街东侧、巴丹吉林路南侧;面积分别为53505.23平方、19437.78平方、3419.83平方。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探矿权相关事项

(1)2018年11月29日,银根矿业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竞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6区普查

宗探矿权。情况如下:

内容权证取得日期到期日期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2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3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5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1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4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3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5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4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62019年3月2022年2月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6区普查-探矿权T154201903030551122019年3月2022年2月

2021年

日,银根矿业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探转采),合同约定出让的采矿权,是银根矿业持有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证号∶T15420190303055111、T15420190303055113。2021年3月31日,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阿自然资采划字(2021)001号)批复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2区、5区划定矿区范围。银根矿业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申请转为采矿权,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地理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开采矿种为:天然碱。

第2区、5区转为采矿区后,剩余1、3、4、6四宗探矿权。根据银根矿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

区普查情况的说明》,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3、4、6区普查探矿权取得后,银根矿业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发现上述

个探矿权普查区范围内资源量较少,截至目前,未统计过勘查工作的实物工作量,也未统计过资源量,未编制过相关的地质报告,上述4个探矿权(1、3、4、6四宗探矿权)仅有《勘查许可证》,取得时的相关费用均已费用化处理。

2022年

月,剩余

四宗探矿权证载有效期延期到2027年

月。由于上述4个探矿权普查区范围内资源量较少,银根矿业已将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了费用化,账面价值为零。考虑到这4项探矿权无评估需要的其他资料,暂不具备探矿权评估的条件,出于谨慎,参考矿权评估师的建议,将上述4个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按费用化后的账面值零元列示。

)2025年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2区探矿权,拍卖价款人民币120.50万元。2025年3月31日取得该探矿权对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证载信息如下:

①证号:

T1529002025036040058473

②勘查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

③探矿权人: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④勘查项目地址:额济纳旗温图高勒苏木

⑤勘查面积:17.0359平方公里

⑥有效期限:2025年3月31日至2030年3月30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哈达贺休盐湖矿区外围卤水矿普查

区探矿权的说明》,考虑到该探矿权取得时间不长,尚未进行勘查工作,无评估需要的其他资料,暂不具备探矿权评估的条件,参考矿权评估师的建议,对该探矿权价值按账面值列示。

2.截至报告书出具日,股东持有的银根矿业股权存在被质押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出质人登记编号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万元)债权余额(万元)登记日期状态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180003219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6,703.1350,000.002022/8/17有效
225000056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837.8939,000.002025/6/6有效
323000025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1,396.4842,000.002023/9/25有效
4250000726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374.0295,000.002025/7/9有效
5240000495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5,446.2952,461.502024/12/19有效
合计16,757.81278,461.50-

序号

序号出质人登记编号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万元)债权余额(万元)登记日期状态
1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300002412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1,600.0037,850.002023/9/12有效
22400001182鄂尔多斯银行股份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800.0054,000.002024/6/3有效
32500011381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鑫支行100.0054,000.002025/9/28有效
序号出质人登记编号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万元)债权余额(万元)登记日期状态
42500011380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鑫支行500.0035,000.002025/9/28有效
合计3,000.00180,850.00--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

3.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4.长期股权——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序号

(铁路用地)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根据阿右国让(合)字2025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约定:

“出让人同意在2025年2月26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期为铁路用地47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故本次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25年

日起算

年。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3)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

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4)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拟依托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及含碱母液,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绿电资源,规划建设碳回收综合利用

万吨/年小苏打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

35.60亿元。于2025年

日,取得阿拉善右旗下发的《项目备案告知书》,尚需取得相关手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

月申请名称为一种天然碱原卤深度净化装置及方法的专利,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截至报告出具日,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5.长期股权——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因基建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故暂不具备办理权证的条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期后办证时相关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2)纳入本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暂估值入账,本次评估采用是经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签字与账面原值口径相同的累计完工产值工程量进行评估测算,如期后经第三工程造价审计公司审定的工程量与本次评估采用工程量存有差异,则相应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随之调整。

(3)2022年收购取得的老崖摊扬水泵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于2025年6月

日完成收购,2025年

日之前均为无偿使用。此泵站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共计4358平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

6.根据《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股东决议》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同意与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博源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划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其中:

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万元人民币,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150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博源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组成新的股东会,其中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认缴出资150万元人民币;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被投资企业于2022年

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双方股东均未实际出资。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7.根据《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额济纳旗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出资设立阿拉善博源巴音额吉化工有限公司,拟出资金额为5亿元;被投资企业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

8.由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博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共同出资金额

亿元,其中:

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资金额0.7亿元,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拟出资金额

0.3

亿元。被投资企业于2025年

日完成工商登记,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本次评估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出资情况和对上述被投资企业实际享有的权益确定评估值。9.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如有万元汇总数与明细数据的合计数存在的尾数差异,系因电脑对各明细数据进行万元取整时遵循四舍五入规则处理所致,应以汇总数据为准。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博源化工拟收购银根矿业部分股权所涉及的银根矿业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被评估单位采矿权评估报告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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