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辉然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90,517,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77%。
、现场会议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0,901,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79,616,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2,03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7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0,24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00选举向永丽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4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6%;反对1,22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7%;弃权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64,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30%;反对1,22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34%;弃权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6%。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获得当选。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将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整体删除。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9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8%;
反对1,18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15%;反对1,18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2%。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沈晨叶律师和王荣铎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