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000709)_公司公告_河钢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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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如果董事会只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或情况进行研究,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适当缩短通知时间,但需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公司财务、审计和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审计的中介机构到会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可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会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资料、记录及决议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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