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出资、债转股等。
第四条股权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河北省发展战略、相关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投资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禁止类投资项目或参与商业投机活动;
(三)量力而行,严控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四)局部利益服从或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规范运作,权责对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六)充分评估公司投入的有形、无形资产价值,充分利用并合理配置公司可用的资金资源;
(七)严守投资、现金流两条红线。总体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投资能力相适应;
(八)严格甄选合作对象。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和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经济实力强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情形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股权投资主体及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
(九)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参股投资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
第二章股权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一)单项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不含参股公司对外出资);
(二)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增资,增资金额低于5亿元的投资事项;
(三)公司内部因整合重组涉及收购股权,出资金额低于5亿元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六条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参股的股权投资;
(二)单项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非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主业类投资项目;
(四)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增资,增资金额为5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投资事项;
(五)公司内部因整合重组涉及收购股权,出资金额为5亿元以上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股权投资事项;
(六)单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公司股权投资。
第七条以下股权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
(一)单项投资额为1亿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为50亿元及以上的主业类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为2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第八条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上述股权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权投资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组织项目搜集、筛选、考察、投资方案论证和前期合作洽谈,形成投资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由财务部门依据投资步骤安排资金计划;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按有关规定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涉及合作方的,由合作各方协商选聘。评估结果应报河钢集团核准(备案)。确定出资价格时,应以河钢集团核准(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基价。
第十二条子公司拟发生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形成投资方案,经子公司董事
会或有权机构审定后,连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公司。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向子公司下达批复,由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活动。原则上,公司不进行除套期保值业务之外的期权、期货、远期、掉期或其组合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确需开展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审批程序。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授权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参加股权投资项目各个阶段的工作,并就法律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项目主管负责人及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有关建议。对于合资风险增加、投资前景不明朗、偏离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股权投资项目,主管负责人及部门应及时提出风险警示,适时制订资产转让或处置方案,最大程度降低投资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股权投资形成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经济指标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统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统计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按月向公司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股权投资形成的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应对其生产技术及经济指标体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并与其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四章股权投资的处置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通过股权转让、解散公司等合法方式退出(含减持)并收回投资:
(一)所出资企业经营期满,股东决定不再经营;
(二)所出资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或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予分红,经分析认定失去投资价值,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
(三)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可获得良好投资收益;
(四)合资各方出现重大分歧、无法继续合作经营;
(五)公司或子公司出于资金、战略方向调整等方面的考虑,决定退出并收回投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失去投资价值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八条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子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工作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后,以子公司文件形式报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初审,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处置意见,经主管领导同
意,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和子公司处置股权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或子公司退出和收回投资后,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收回资金的追缴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回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