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后,报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授权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和日期。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