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7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部分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志茂先生和朱凤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5年10月12日10时至2025年10月13日10时止、2025年10月27日10时至2025年10月28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公开拍卖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所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股份、1,350万股股份。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上述被拍卖的4,350万股股份均已成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64、2025-67)。
今日,公司接到新世纪公司函告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上述被拍卖股份中的450万股股份、600万股股份已分别于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1.基本情况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朱凤廉 | |||||||
| 住所 |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东深二路66号天安数码城S3栋19楼01单元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17日 | |||||||
| 股票简称 | 锦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712 |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 A股 | 10,500,000 | 1.17% | ||||||
| 合计 | 10,500,000 | 1.17%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司法拍卖)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新世纪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176,000,000 | 19.64% | 165,500,000 | 18.47%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6,000,000 | 19.64% | 165,500,000 | 18.47%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杨志茂 | 合计持有股份 | 36,000,000 | 4.02% | 36,000,000 | 4.02%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6,000,000 | 4.02% | 36,000,000 | 4.02%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朱凤廉 | 合计持有股份 | 132,110,504 | 14.74% | 132,110,504 | 14.74%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2,110,504 | 14.74% | 132,110,504 | 14.7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344,110,504 | 38.41% | 333,610,504 | 37.23%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44,110,504 | 38.41% | 333,610,504 | 37.2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否√ |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否√ |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否√ | |||||
| 6.备查文件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1,050万股股份在完成过户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并非控股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