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2证券简称:湖南发展公告编号:2025-072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嘉禾县人民政府签署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嘉禾县人民政府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于2025年10月24日签署了《嘉禾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1、基本情况:嘉禾县人民政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嘉禾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嘉禾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嘉禾县人民政府乙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投资主体甲方同意乙方为嘉禾县光伏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主体之一。由乙方在嘉禾县境内开展新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
2、合作范围
(1)拟投资建设项目:乙方拟在嘉禾县租赁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具体指标等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批复的意见为准。
(2)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暂定为800MW,光伏项目总投资额约24亿元人民币,拟在2026年-2029年分批次投资建设,建设规模最终将根据项目选址的土地性质等情况综合决定,最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等均以实际获批的新能源装机规模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优先支持乙方为嘉禾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在资源排查过程中,若乙方发现新的光伏新能源项目资源,甲方支持乙方开展相关开发工作。
(2)甲方须有效整合开发资源,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发、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项目备案、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电力、矿藏、文物、军事、消防、维稳等各类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复、行政许可及验收文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3)甲方依法依规优先支持拟投项目纳入当地能源规划和重点项目,在项目资源配置、规划布局、申报核准、外部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项目建设、运营和进一步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土地、山林资源等租用工作。对建设用地,甲方依法依规将土地供给乙方,乙方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4)甲方协助乙方在嘉禾成立子公司。
(5)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
(6)甲方积极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7)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列为县重点项目予以支持,确保本项目中每个纳入十五五新能源规划的子项目均安排县级领导联系,进行项目调度。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编制各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材料。
(2)在项目备案后,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在嘉禾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推进投资事宜,使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该项目公司依法在嘉禾县缴纳税费。
(3)乙方按计划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开工建设前需做好规划设计图纸、消防、环保、水保、安监、建设等相关资料,在甲方指导下及时办理用地预审、环评、水保、林地报批等开工前置手续。
(4)乙方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生态环境、土地、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
(5)乙方负责开展本协议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国土、林业、水文、地质、电力、矿藏、文物、军事(非内部涉密资料)等专题报告,甲方督促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支持文件。
(6)乙方确保项目资金、人员投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担当社会责任,与甲方共同构建政企合作典范。
(7)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报建程序。
(8)若乙方最终确定在嘉禾县境内投资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乙方在嘉禾县注册的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不变,乙方所有权利义务由乙方和乙方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共同承继。
(三)推进机制
1、双方建立高层定期沟通机制,沟通项目进展,协商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项目尽早投产达效。
2、双方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监督、调度项目进展、投资进度等。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引起的纠纷、责任、损失等,一概由违约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政策、计划重大调整,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免除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国资监管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如需要更改或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聚焦能源核心主业定位,加快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事项,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 序号 | 协议名称 | 协议各方 | 披露日期 | 进展情况 |
| 1 | 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 | 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 | 2023年08月12日 | 1、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EPC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07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因《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即将到期,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3、因《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履约保函即将到期,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04月,公司与项目公司、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高无持股变动情形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高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嘉禾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