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月 13 日下午 15:00-2016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 5 号长城信息总部会议室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5、主 持 人:董事戴湘桃先生6、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1 月 26 日、2016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114 号)、《关于召开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2016-116 号),公告了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8 号公告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635,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150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6,441,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88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7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3,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692%。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187,389,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99%;反对1,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9%;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34,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132%;反对 1,24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89%;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8 号公告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黄靖珂、吴娟律师2、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1、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3、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