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为要约收购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要约收购”)而编制的《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与收购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二、要约收购方案 三、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四、要约收购资金来源 五、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六、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七、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 此外,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本次要约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收购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收购人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行为以及《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根据审阅有关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收购人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024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复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 号《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收购人于2000 年4 月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新股15,824,176,200股H 股(包括美国存托股份代表的H 股),同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集团”)公开出售其持有的收购人的存量股份1,758,241,800 股。该等股份于2000年4 月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简称中国石油股份,股票代码857;经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5]23 号《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同意,收购人于2005 年9 月15 日完成H 股增发。根据收购人持有的注册号为100000100325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东城区安德路16 号,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5,824,176,000 元,法定代表人为陈耕,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查、生产、销售;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石油勘探生产和石油化工技术的研究开发;油气、石化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销售(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向除外);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转让权益的对外合作合同项目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收购人现持有京国税西字110102710925462 号国税登记证和地税京字110102710925462000 号地税登记证。 收购人于2005 年9 月1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增资发行并上市3,516,482,000 股H 股。该等增资行为的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二) 根据收购人2005 年9 月15 日《关于配售事项及经理人配股权完成后股本变动情况的公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持有收购人157,922,077,818 股股份,占收购人股份总数的88.21%(系收购人前述增资完成后之比例,有关收购人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之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三)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因违反上市地监管法律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刑事处罚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四)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至收购人签署《收购报告书》日(以下简称“报告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职务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董事长 陈耕 中国 北京 否副董事长、总裁 蒋洁敏 中国 北京 否副董事长 任传俊 中国 北京 否董事、高级副总 苏树林 中国 北京 否裁董事、副总裁 段文德 中国 北京 否董事、副总裁 王福成 中国 北京 否董事 郑 虎 中国 北京 否董事 周吉平 中国 北京 否董事 贡华章 中国 北京 否董事 邹海峰 中国 吉林市 否独立董事 董建成 英国国民 香港 — (海外) (中国香 港居民)独立董事 刘鸿儒 中国 北京 否独立董事 Franco 意大利 罗马 — Bernabè监事会主席 李克成 中国 北京 否监事 温青山 中国 北京 否监事 孙先锋 中国 北京 否监事 徐丰利 中国 北京 否监事 孙崇仁 中国 盘锦市 否独立监事 张佑才 中国 北京 否独立监事 吴志攀 中国 北京 否财务总监 王国樑 中国 北京 否副总裁 刘宝和 中国 北京 否总地质师 贾承造 中国 北京 否董事会秘书 李怀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