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制度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原则上应不迟于通知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