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制度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以及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原则上应不迟于通知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