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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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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4第四章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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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正当理由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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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通知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九条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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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