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000786)_公司公告_北新建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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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根据情况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选定媒体。根据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选定媒体公布。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动态,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行业动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三)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负责相关栏目内容的更新。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五)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见面会、一对一沟通或现场参观。

(六)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七)搜集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的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搜集管理工作。

(九)与下列机构和个人保持经常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或合作关系,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财经媒体;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

(十)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

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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