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huasuntechnologygroupInc.,LTD.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任情形与程序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妥善做好工作交接,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以及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八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